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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务制度公告

时间:2017-07-25 10:34:34

财 务 制 度----分店

一、分红制度:
新加盟的分店,门店经理本人持身份证到工商银行办理分红卡,办理完毕把卡号报给财务主管。
总部于每月15号与分店结算分红,15号之前财务部会通过房掌柜系统(佣金管理)与分店经理核对佣金明细,核对无误可直接点击确认,点完确认还需在门店提成明细和门店提成总表里面核对分红明细,如有问题请在分红之前与财务部联系,分红之后财务部不予更改。

注:合同到期的门店分红要等分店名下所有的单子
买卖双方结账后才可分红,注:如单子出现任何问题,所有分红暂时冻结
下面是分佣规定:

1.一次性的待领证后,可分佣

2.按揭贷款的待领证后,可分佣

3.按揭代理费要等客户结账后可分佣,贷款金额的1%后一人一半,如门店未收到一半的,由分店补齐一半(公司至少要收到一半)。

4.按揭门店包断的待他项权证出来,可分佣,佣金和代理费一起结算。

5.代办的待领证客户结账后,可分佣(减业务员提成后一人一半,业务提成标准是贷款的360、一次性的260、违约公证的200)

6.公证的已办好公证、房款付清,可分佣

7.违约的单子,违约金收到5000元(含5000)代办费收取2000元,5000以下的代办费收取1000元,房源费和管理费按实收违约金收取。

8.代办单子违约的减业务员提成后一人一半

注:分红以当月客户第一次领证为准。(例如:8月份的分红,只有在8月31日之前领证的才可以分红。)

另只要签单(含一手房)的包含代办以及违约分佣扣100元建设基金!

二、费用制度:
每个月15号各分店费用明细表出来,费用在每个月20号之前结清,如20号之前未结清费用的分店,总部以予停网处理。如果当月有分红的分店,费用可以从分红中直接扣除。如果当月没有分红的分店,可以选择来总部以现金方式结清或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清(注:广告费与网络端口实行当月清,什么叫当月清?例如4月15日分红, 4月15日要收4月份的广告费及端口费用)
三、房源费、管理费制度: 
如果签署的是总部的房源,房源费按8%结算。如签署的是其他分店的房源,房源费按10%结算。注:房源费收取标准佣金不得低于1个点,管理费收取标准不得低于1.5,超出房价的按超出金额收取房源费、管理费。违约的如违约金未收到公司佣金的最低标准(房价的1个点)的30%。则不收房源费,管理费按实际所收的违约金收。
注:成交了的房源,如已退单的或违约的,财务部会在公司群里公布,各分店应及时核对,以免房源流失,(违约的单子房源费和管理费按实际收的违约金收取)违约的单子,违约金收5000元以上的(包含5000元),公司收取2000元代办费,违约金在5000元以下的,公司收取1000元代办费。违约的单子图片奖励二维码奖励自动作废;退单的收取600元代办费(此制度从2019年3月1日执行)

房价200万以上(含200万)的,佣金没有收到一个点,按实际收佣金额收取房源费和管理费,如果实际收佣金额低于10000元,最低按10000元佣金收取房源费和管理费。注:如发现分店私下收取客户佣金的,一律按私单处理!

、按揭代理费制度:
所有分店按揭代理费都按贷款金额的百分之一收取,分店与公司对半分成,如没收到一半,由分店补齐一半(公司至少要收到一半)。
、佣金制度:
分店签单后要立即到签约经理处填写佣金确认单,如因分店自己没有及时填写佣金确认单而导致没收到佣金的,由分店自行负责,如分店要临时更改佣金的,罚款50元/单.
当分店已结佣金,客户结账时,再改佣金的,无论是总部房源或是其他分店房源,都不予更改,分店自行负责。
六、 代办提成制度
一次性代办费最低收取3000元,按揭代办费最低收取3000元,南昌县一次性代办最低收取3000元,按揭代办费最低收取3000元,所有的代办单子只按实收代办费(公证、改错除外)金额减去成本分店与总部平分 ,若低于这个,分店则没有代办提成,注:分店隐瞒私自收取客户的代办费,按走私单论处。

、其他制度:

1.关于总部代开发票分店需按金额的8%缴纳税费,直接找财务部开取,如客户需开佣金发票,税点由分店自行承担,注:只能开中介服务费。
2.客户结账必须带定金收据来以及签合同本人身份证。如客户不愿来,门店可代客户结账或水电交房保证金,但必须带好客户或业主的定金收据来,结账时不允许代领现金,只能转账给客户或者业主(注:必须是签合同人的名字),如没有收据,分店不得帮客户代领,一定要客户本人带身份证与合同来。

3.分店不得私自收取客户佣金及定金,如因特殊原因客户把佣金及定金交到分店去了,24小时之内必须交到公司财务部,如未及时交到公司,造成不能及时分红,后果由分店自负。

调整时间已签单日为主至2019年3月1日开始,注:如发现分店私下收取客户佣金的,一律按私单处理!!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财务部宣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8.03.01

 

此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南昌中晨地产财务部所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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